(2013)扬邗民初字第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664吴桂珍、吴龙珍等与吴华珍、朱瑞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桂珍;吴龙珍;吴凤珍;吴来宾;吴华珍;朱瑞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0664号原告吴桂珍,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吴龙珍,女,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吴凤珍,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开发区。原告吴来宾,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德友,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华珍,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沈更强,江苏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瑞连,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城北乡槐南村姚庄组28号。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葛华,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桂珍、吴龙珍、吴凤珍、吴来宾与被告吴华珍、朱瑞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桂珍、吴龙珍、吴凤珍、吴来宾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意另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珍、吴龙珍、吴凤珍、吴来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吴桂珍、吴龙珍、吴凤珍、吴来宾承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城斌代理审判员 胡珍玉人民陪审员 袁 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