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举行婚礼,2000年12月16日生一女史玉娇,2005年8月22日生一子史言振。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史某对家庭和孩子责任心极差,经常无故离家。2012年9月底10月初,被告史某携带家中仅有的20000元钱离家外出,从此音信皆无,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史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举行婚礼,2000年12月16日生一女史玉娇,现跟随原告王某生活,2005年8月22日生一子史言振,现跟随被告史某生活。被告史某经常离家出走。2012年9月底10月初,被告史某因双方经常闹矛盾,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史玉娇、史言振的户口簿、证人王忠涛的证言、对被告之母张秀玲的询问笔录、丰县师寨镇汪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婚生子女如何抚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史某因家庭琐事经常离家出走,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于2012年9、10月份再次离家长期不归,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之母亦证明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史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孩子抚养等问题无法查明,上述问题可待被告史某出现后,另行处理。被告史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 涛代理审判员 史宝光人民陪审员 程 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