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魏高选与马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高选,马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魏高选,男,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马汝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魏高选与被执行人马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胶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高选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胶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