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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金忠与杨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忠,杨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李金忠。委托代理人:王益。被告:杨光。原告李金忠为与被告杨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李金忠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