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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马江涛与郑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涛,郑卫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马江涛,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马永国,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郑卫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江涛与被告郑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江涛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马江涛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玉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