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马江涛与郑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涛,郑卫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马江涛,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马永国,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郑卫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江涛与被告郑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江涛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马江涛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玉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