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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石丽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杨照飞。被告石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