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与杭州银亿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杭州银亿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45501-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诉讼代表人吴清旺,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傅尧兴,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舒,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银亿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3611-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楼园村。法定代表人马飞杰。本���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亿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银亿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银亿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