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上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建营、李国军与河南丹水源绿色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营,李国军,河南省丹水源绿色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上民初字第92号原告胡建营(反诉被告),男,生于1979年。原告李国军(反诉被告),男,生于1961年。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丹水源绿色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郑湾村。法定代表人杨明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营、李国军(反诉被告)与被告河南丹水源绿色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水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丹水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以申请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金 伟审 判 员 黄 鹏人民陪审员 李新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