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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祁永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祁永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35号原告(互诉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宇舟。委托代理人刘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晓薇,女,汉族。被告(互诉原告)祁永坤。委托代理人张秀苇,女,汉族系被告妻子。原告(互诉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互诉原告)祁永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扬和毛晓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秀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09年1月1日。二、职务:软件开发。三、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被告基本工资为2700元。四、休息日加班工资:原、被告确认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有30.5天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未调休。五、离职情况:被告于2013年7月2日以“自身及家庭等多方面原因需要协调处理”为由申请离职,被告于2013年8月2日正式离职。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离职后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原告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原、被告确认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有30.5天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未调休,该加班工资为7572.41元(2700元÷21.75×30.5×2)。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加班工资7572.41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年终双薪进行过约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年终双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系主动申请离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劳动争议支出了律师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七、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5241.38元;2、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加班工资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2620.69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年终双薪9000元;4、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00元;5、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2日工资9827.59元;6、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7、原告为被告出具离职证明,离职日期为2013年8月2日;8、原告支付被告因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影响被告重新选择工作的损失;9、原告在被告离职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以上1-6项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八、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572.41元;2、准许被告撤回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2日工资的请求;3、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572.41元;2、原告无须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十、被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30.5天的加班工资25241.38元;2、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加班工资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2620.69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年终双薪9000元;4、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00元;5、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款项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3年8月7日起计算);6、原告为被告出具离职证明;7、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互诉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互诉原告)祁永坤年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572.41元;二、原告(互诉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互诉原告)祁永坤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驳回原告(互诉被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互诉原告)祁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