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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林海与张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海,张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林海,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张军峰,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海与被告张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海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林海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