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林海与张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海,张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林海,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张军峰,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海与被告张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海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林海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