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林江与被执行人杨绍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林江,杨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季林江。被执行人杨绍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绍平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