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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398号原告唐某某,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