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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香法执民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连峰,孙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香法执民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牛连峰,成年。被执行人孙广山,成年。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牛连峰、孙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香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牛连峰、孙广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广山及其妻刘国东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