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香法执民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连峰,孙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香法执民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牛连峰,成年。被执行人孙广山,成年。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牛连峰、孙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香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牛连峰、孙广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广山及其妻刘国东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