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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刘杰与齐利华、于士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刘杰,齐利华,于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胡刘杰,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齐利华,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士荣,女,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齐利华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终结(2010)临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利华自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