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丹东市东升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王晓东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辽宁省丹东市东升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王晓东,鄂丽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4711号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迎德,董事长。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升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晓东,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东汤镇东汤村9组746号。身份证号码为:230119198102150611被告:鄂丽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升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王晓东、鄂丽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333650元,或查封三被告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升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王晓东、鄂丽南银行存款333650元(或查封被告辽宁省丹东市东升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王晓东、鄂丽南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世峰审 判 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