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方根和与西安蕾德曼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根和,西安蕾德曼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61号原告:方根和(曾用名方杰),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蕾德曼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花,女,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根和与被告西安蕾德曼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1日原告方根和与被告西安蕾德曼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西安蕾德曼酒店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原告方根和工程款26250元。原告方根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根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根和撤回起诉。诉讼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方根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