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章香苹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香苹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香苹。因本案于2013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春娟,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香苹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香苹及其辩护人陈春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章香苹在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福建、安徽地区直营经理一职,被告人章香苹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低价销售其所管理的直营门店的服装共计2900余件,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6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章香苹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章香苹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香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章香苹及其辩护人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章香苹在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福建、安徽地区直营经理一职,被告人章香苹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低价销售其所管理的直营门店的服装共计2900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51.9万余元),并通过门店直接发货给淘宝买家。之后,被告人章香苹利用商场打折促销之机,以“专柜折扣套商场折扣”的方式低于公司允许的折扣范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方式自行购入其之前已在网店销售的货品(购入金额为人民币86.3万余元),并以此填平上述货品账目。通过上述方式,章香苹侵占公司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5.6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报案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会议沟通记录,证实被告人章香苹利用管理专柜的机会将店铺货品私自放到其丈夫周某注册的淘宝网店销售,并在商场活动时让店铺开具价格为吊牌价五折的小票,同时参加商场活动如买一送一,以低价购入已被其放至淘宝销售的服装的情况。2.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香苹的职务、职权范围,及其在担任福建、安徽地区零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折扣套折扣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等经过情况。3.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香苹利用职权,指使林某甲按照其通过QQ发送的淘宝买家信息发货,并在事后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用信用卡刷卡买单,买单价格系章香苹已经将吊牌价打过折扣的价格等情况。4.证人林某乙、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香苹从2011年下半年起通过QQ发送淘宝买家信息到在福州大洋一店,从店铺邮寄货品给淘宝买家,并在商场搞活动的时候以专柜折扣套商场折扣的方式让店员对上述已发货物品买单等情况。5.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香苹从2011年下半年起通过QQ发送淘宝买家信息到福州天虹店处,从店铺邮寄货品给淘宝买家,并在商场搞活动的时候以专柜折扣套商场折扣的方式让店员持其或其丈夫周某的信用卡对上述已发货物品买单等情况。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章香苹,通过在淘宝网上以吊牌价的4.2折至5折的价格销售坚持我的服饰,再以吊牌价的3折至3.8折的价格从专柜购买已经销售的服饰进行平账,从中赚取差价等经过情况。7.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香苹的职务及2012年9月福建大洋三店销售额异常等情况。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坚持我的服饰新款及旧款的折扣情况及商场要求是以货品的吊牌价参加活动等情况。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参加商场促销活动系其与被告人章香苹谈的,商场要求货品以吊牌价参加促销活动等情况。10.证人崔某、粟娟、杨某的证言,证实坚持我的服饰公司在销售价格上会针对新季货品和过季货品采取不同的折扣力度促销等情况。1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坚持我的服饰公司的零售经理无权确定衣服的销售折扣,需要上报上级领导批准。对于该公司的服饰在销售价格上会针对新季货品和过季货品采取不同的折扣力度促销等情况。12.价格鉴定结论及服饰款号说明、销售服饰列表,证实涉案服饰价值人民币151.9万余元。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对账单,证实被告人章香苹使用的招商、广发等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86.3万元。14.货品清单,证实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章香苹要求林某甲发送货品的情况。15.qq邮箱淘宝买家购物信息及发货地址,证实2012年2月底至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章香苹通过qq给福州大洋三店发送淘宝买家的所需的货品及邮寄地址的情况。1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用户名为“周某1981”的淘宝账户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交易明细的情况。以及该账户销售坚持我的品牌服饰的价格信息、服饰款号信息以及买家信息的情况。17.服饰销售季节和销售折扣证明,证实坚持我的公司各季节销售时间以及折扣的情况。1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对账单,证实被告人章香苹使用的招商、广发等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86.3万元。1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章香苹的归案情况。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香苹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章香苹的供述在案。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香苹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香苹系初犯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章香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香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