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唐洪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6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在其暂住的成都市**区***村*组**加油站旁的居民楼,用一根钢筋将邻居的房屋门锁撬坏,然后进入屋内将放在桌上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再藏匿于自己房间衣柜里。公安民警接警后出警将唐某某挡获,并将其盗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后返还与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