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董某某、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董某某,柴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甲之父),男,特别代理。被告董某某,男。被告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南建平,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董某某、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