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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董某某、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董某某,柴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甲之父),男,特别代理。被告董某某,男。被告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南建平,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董某某、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