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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张善。委托代理人:姜森川。委托代理人:孙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西。委托代理人:项建挺。再审申请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富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鸿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