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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汉文与原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文,原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17号原告李汉文。被告原霞。原告李汉文与被告原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