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斯尚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斯尚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苗。委托代理人:斯鑫。被告:斯尚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尚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斯尚安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