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上海山友船舶备件有限公司诉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山友船舶备件有限公司,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上海山友船舶备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天祥。委托代理人:王家岚。被告: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强。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山友船舶备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而根据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浦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以(2013)浦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通知书和公告中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应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给付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山友船舶备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红志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