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南通富泉工贸有限公司与凡红兵、南通春琴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南通春琴时装有限公司,凡红兵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建。被告:南通春琴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春琴。被告:凡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春琴时装有限公司、凡红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南通福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