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辖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陈声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学,陈声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辖初字第33号原告王文学,男,1961年6月22日生。被告陈声远,男,1967年3月2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学与被告陈声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声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欠条的形成系因王文学在镇江市丹徒区龙山村承建工程、工程款未付所构成,要求将该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声远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隶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陈声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声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声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童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