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洁与胡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洁,胡盛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18号原告蒋洁。被告胡盛宽。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洁诉被告胡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1月21日9时整在本院六横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蒋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洁负担。审 判 员 乐海奇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人民陪审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臧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