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段建伟与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伟,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716号原告段建伟,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注册号510000000014690。法定代表人杨炯洋,总裁。委托代理人肖杰,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彬,女,该公司职工。原告段建伟诉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段建伟诉称,2010年5月10日我与华西证券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华西证券公司一直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至2012年证券市场大跌,华西证券公司由于经济效益驱使裁减了绝大部分员工。华西证券公司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2012年9月27日突然通知我由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华西证券公司以胁迫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直至2013年才为我出具离职证明,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诉讼请求:1、要求华西证券公司支付经济损失85000元(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280.775元为计算基数,计算期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6月5日);2、要求华西证券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21250元;3、华西证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段建伟曾系华西证券公司职工,曾以要求华西证券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京海劳仲字(2013)第8773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段建伟于2012年9月27日以个人原因与华西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华西证券公司一次性向段建伟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00元;三、段建伟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当日,华西证券公司向段建伟支付上述调解款1000元。鉴于京海劳仲字(2013)第8773号调解书已就双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处理,且明确“段建伟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现段建伟主张因华西证券公司未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其经济损失,并要求华西证券公司支付上述经济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属对已生效仲裁调解书所处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再行争议,故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段建伟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建伟的起诉。段建伟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