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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银全、王永娥与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全,王永娥,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李银全。原告:王永娥。委托代理人:任舒华,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陈笑,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朱益文,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全、王永娥与被告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全、王永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银全、王永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