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常鼎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夏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华、人民陪审员张春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派代检察员高晨宇、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国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鼎城区谢家铺镇前往武陵镇。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车行至武陵镇善卷路桥南工业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之后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1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20mg/100ml。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事现场图及照片,调解协议书及领条,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2012)毒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辩护人陈国述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李某情节不恶劣,社会危害性不严重,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法律对本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宜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春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莉芳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