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李东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李东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75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2012年11月21日份数:10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委托代理人:张元。被告:李东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李东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原告不再因本案及之前涉嫌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商品的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徐昌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