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陶某某、李某、赵某某、陶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84-1号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陶某甲,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李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陶某乙,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陶某甲、李某、赵某某、陶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陶某甲、李某、赵某某、陶某乙银行存款6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陶某甲、李某、赵某某、陶某乙银行存款6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