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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苏富高申请执行王先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富高,王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苏富高被执行人王先会本院在执行苏富高申请执行王先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苏富高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12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2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12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2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现因被执行人王先会与申请执行人苏富高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1日前处置完财产后全部清偿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富高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