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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兆宋、王文翠等与李在清、新泰市运输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兆宋,王文翠,张雪霞,沈某,李在清,新泰市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兆宋。申请执行人王文翠。申请执行人张雪霞。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李在清。被执行人新泰市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代表人董和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奎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1)奎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在清名下车号为鲁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因被执行人李在清已经履行了判决书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在清名下车号为鲁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林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