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衢州市柯城区大丰工艺鞋厂、周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衢州市柯城区大丰工艺鞋厂,周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310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讼代表人:李付绕。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大丰工艺鞋厂。诉讼代表人:吴金福。被告:周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富挺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大丰工艺鞋厂、周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