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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424号原告叶某某,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某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经双方亲属劝和,原、被告感情已经和好,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