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民委员会与魏守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民委员会,魏守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朐县站前街。法定代表人王宗秀,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潇汉,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守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守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守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守川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魏守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洪魁审判员 尚美华审判员 宗树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桢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