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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06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惠芬,女。被告:魏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樊徐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利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惠芬、被告魏某及委托代理人樊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12月在网吧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其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四个月,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子女。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一次性支付其经济损失48800元,被告一次性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某辩称:其与原告王某在网吧认识,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相处不足4个月,未建立夫妻感情,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原告的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88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在网吧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2012年4月6日双方在原告的老家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北街村1组62号举行婚礼,被告父母均未参加婚礼。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四个月,于2012年7月开始分居,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8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小姨陈会霞借款7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800元,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该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当庭承认向原告的小姨借款7500元,该笔借款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二、被告魏某借原告王某小姨陈会霞的7500元,由被告魏某偿还。三、各人衣物自带。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魏某直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不许结婚。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