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春光与孙德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光,孙德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商初字第63号原告周春光。被告孙德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