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38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委托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沈翔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