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景县鑫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常信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鑫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常信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景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景县鑫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金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住所地: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常信正,该公司经理。被告:常信正,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鑫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双环橡胶机械厂、常信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