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文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奎,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07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奎,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宋作德,校长。再审申请人王文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五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奎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五终字第666号民判决;因被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事实,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权利,认定其不知道权益被侵害,认定诉求权利中止;认定被申请人在2011年4月25日开启介绍信介绍其调取失业档案查清事实之日,是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定时效;被申请人赔偿其失业金,经济损失10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没有质证证据,没有审查被申请人在2011年4月25日开启介绍信给其调取失业档案后,才能知道被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事实。2011年4月25日是其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起,是诉讼时效的开始。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告知,依据《证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证明事实的真相,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王文奎所称被申请人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在2011年4月25日开具介绍信介绍其调取失业档案,才能知道被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是诉讼时效开始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王文奎与被申请人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于1999年解除劳动关系,并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03年3月5日再审申请人王文奎办理了失业证,此时,申请再审人王文奎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再审申请人王文奎于2012年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王文奎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王文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文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马 恺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