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宋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袁素英诉仇广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素英,仇广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袁素英。委托代理人曹嵘。委托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广立。委托代理人孙鹏,丰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素英诉被告仇广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素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素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素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