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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袁素英诉仇广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素英,仇广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袁素英。委托代理人曹嵘。委托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广立。委托代理人孙鹏,丰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素英诉被告仇广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素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素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素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