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汤启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汤启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景升,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汤启民,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林瑞杰与被告汤启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同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杰撤回对被告汤启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