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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徐树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强,徐树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782号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志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元杰,女,1963年9月生,汉族,农民,(系李志强妻子)。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树辉,农民。上诉人李志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再审查明,2008年10月23日,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被申请人将自己承包土地5.7亩与申请人的承包土地3.9亩自愿调换(协议书中为4亩,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为3.9亩土地),申请再审人每年补给被申请人200元,后经双方协商,每年补偿申请人200元一项删除,庭审中双方均予认可。被申请人调换该土地目的是用于兴建养殖小区,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办理养殖小区审批手续时,由于该土地属基本农田,根据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唐牧渔(2008)56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做好用地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禁止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小区的规定。为此被申请人无法使用此土地建设养殖小区。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乐亭县中堡镇人民政府生态绿化汀会路段土地租赁合同书及乐亭县中堡镇徐家店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调换后的3.9亩土地中0.56亩已于2008年11月15日租赁给中堡镇人民政府进行绿化,因该块土地双方有纠纷,2009年至2011年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村委会保管。被申请人提交照片证明调换后的土地现在无人耕种的事实。申请再审人称,换地协议中并没有写明其换地的目的是建养殖小区,双方订立的土地置换协议没有附加条件。(2009)乐民初字第2466号案卷中申请再审人答辩中认可被申请人徐树辉的5.7亩土地换自己3.9亩土地用于建奶厅,双方不找差价。一审法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被申请人将自己承包土地5.7亩与申请人的承包土地3.9亩进行调换。被申请人将调换来的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小区,由于此土地系属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小区违反了行政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调地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本院(2009)乐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二、申请再审人李志强与被申请人徐树辉签订的调地协议书无效,双方将调换的土地相互返还。判后,上诉人李志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证据采信不公正,双方调地协议未附加任何条件。2、双方调地协议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也在调地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3、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责任在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过错。4、双方协议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5、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向规定,我们双方的协议书内容是关于土地流转的,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徐树辉答辩称:上诉人知道我换地的目的是建奶牛厂。上诉人的地没有耕种是因为法院已经裁决执行了。我的地到现在始终耕种呢。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徐树辉和李志强换地后,徐树辉在申请建设养殖小区期间在调换的土地上耕种了一年,徐树辉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已认可该事实。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双方互换协议的实质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本案换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换地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换地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而直接否认换地协议的合法性,且双方换地后,徐树辉在调换的土地上耕种了一年,其中0.56亩土地也已于2008年11月15日租赁给中堡镇人民政府进行绿化,双方土地已经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因此本案调地协议有效,应驳回徐树辉的诉请。原审判决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徐树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被上诉人徐树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