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古富新与国子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富新,国子厚,于凤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古富新,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区十三陵镇仙人洞村145号居民,住该处。委托代理人陈森国,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子厚,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92号居民,住该处。被告于凤英,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92号农民,住该处。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富新与被告国子厚、于凤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中“(2013)昌民初字第5881号”有笔误,现更正为“(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三行“原告古富新与被告国子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有笔误,现更正为“原告古富新与被告国子厚、于凤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 判 长 郑 维 岩审 判 员 ���涛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晓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