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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古富新与国子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富新,国子厚,于凤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古富新,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区十三陵镇仙人洞村145号居民,住该处。委托代理人陈森国,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子厚,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92号居民,住该处。被告于凤英,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92号农民,住该处。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富新与被告国子厚、于凤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中“(2013)昌民初字第5881号”有笔误,现更正为“(2013)昌民初字第5581号”。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十三行“原告古富新与被告国子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有笔误,现更正为“原告古富新与被告国子厚、于凤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 判 长 郑 维 岩审 判 员 ���涛人民陪审员 孙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晓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