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欧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郑宋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欧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宋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韶关市欧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碧兰,经理。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宋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欧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宋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欧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