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霞与被告曹武平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曹武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重字第00012号原告李彩霞,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段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曹武平,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彩霞与被告曹武平房屋买卖纠纷中,原告李彩霞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李彩霞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宾审 判 员 詹晓晔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