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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重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霞与被告曹武平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曹武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重字第00012号原告李彩霞,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段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曹武平,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彩霞与被告曹武平房屋买卖纠纷中,原告李彩霞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李彩霞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宾审 判 员  詹晓晔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