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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终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韩卫东、韩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卫东,韩涛,韩应华,韩文书,韩佳丽,王翠灵,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2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卫东,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涛,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灵,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高建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韩应华,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农历),汉族,住嘉祥县。原审原告韩文书,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农历),汉族,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嘉祥县。以上二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佳丽,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原告韩佳丽,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宁市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靳清汉,院长。上诉人韩卫东、韩涛因分割赔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卫东、韩涛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卫东、韩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卫东、韩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由上诉人韩卫东、韩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