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付崇贤,东平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男。委托代理人:庞连政,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