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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执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曹雅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雅琴;黄惠林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花执字第0274号 申请执行人曹雅琴。 被执行人黄惠林。 申请人曹雅琴与被执行人黄惠林道赔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5395.59元。 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惠林名下无房产,亦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惠林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记录等相关执行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黄惠林名下无房产,亦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惠林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无需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梅建钢 执行员  黄荣方 执行员  杨建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寅杰 来自: